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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北市:每一個別家庭的平均每人每月收入≦17,655元者,補助自付保險費1/2。 在高雄市:每一個別家庭的平均每人每月收入<16,964元者,補助自付保險費1/2。 在台北縣:每一個別家庭的平均每人每月收入<16,188元者,補助自付保險費1/2。 在台灣省:每一個別家庭的平均每人每月收入<14,744元者,補助自付保險費1/2。 在金門縣、連江縣:每一個別家庭的平均每人每月收入<11,100元者,補助自付保險費1/2。 在台北市:17,655元 < 每一個別家庭的平均每人每月收入≦26,483元者,補助自付保險費1/4。 在高雄市:16,964元 ≦每一個別家庭的平均每人每月收入<22,618元者,補助自付保險費1/4。 在台北縣:16,188元 ≦每一個別家庭的平均每人每月收入<21,584元者,補助自付保險費1/4。 在台灣省:14,744元 ≦每一個別家庭的平均每人每月收入<19,658元者,補助自付保險費1/4。 在金門縣、連江縣:11,100元≦每一個別家庭的平均每人每月收入 14,800元者,補助自付保險費1/4。 已申請符合外籍配偶設籍前保險費補助者,如同時兼、具菸品健康福利捐保險費補助資格時,將同時獲得兩項保險費之補助。
一、
問:
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之補助資格及補助額度?
答:
符合下列標準資格之一者,認定為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經濟弱勢之國民並補助其健保費:
(一)
第一級,補助自付保險費1/2:
1.
經國民年金保險主管機關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2款第1目認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之經濟弱勢國民。(此類民眾不須再向健保局提出申請)
2.
經健保局參照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2款第1目規定認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之經濟弱勢國民。(此類民眾須向健保局提出申請)
(二)
第二級,補助自付保險費1/4:
1.
經國民年金保險主管機關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2款第2目認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而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之經濟弱勢國民。(此類民眾不須再向健保局提出申請)
2.
經健保局參照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2款第2目規定認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而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之經濟弱勢國民。(此類民眾須向健保局提出申請)
二、
問:
「全家平均每人每月收入」如何計算?
答:
公式如下
三、
問:
符合補助資格第一級與補助資格第二級者,是如何計算?
答:
四、
問: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最低生活費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如何計算?或可從何處查詢?
(一)
「最低生活費」由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每年公告。
(二)
「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由中央主計機關每年公布。
(三)
以98年為例,各地區之最低生活費及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如下:
五、
問:
問:98年度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經濟弱勢者自付健保費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各地區審核標準為何?
答:
(一)
(二)
六、
問:
第二題中「全家人口」包含哪些人?哪些人可以「不列入全家人口」及不計算收入?
答:
(一)
「全家人口」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列入分母之人口)
1.
配偶。
2.
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3.
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
(二)
下述人口「不列入全家人口」,其收入亦「不列入全年家庭總收入」:(分子、分母皆不列入)
1.
在臺灣地區没有取得工作權之外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應檢附居留證明文件)。
2.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應檢附記載已結婚及無扶養能力之證明)。
3.
服兵役或服替代役者。
4.
入監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
5.
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者。(應檢附報案未尋獲之證明)
七、
問:
問:第二題中「全年家庭總收入」包含哪些收入?
答:
(一)
全年家庭總收入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之各類所得(可向財政部各國稅局暨其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每人1份),及全年月退休金與月撫卹(慰)金總額。但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之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私立小學及私立初級中學之教職員,無申報薪資所得者,以健保投保金額設算。
(二)
若每1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各類所得超過基本工資(目前每月為17,280元),以實際所得計算。但實際所得未達基本工資者,以基本工資設算。
(三)
若綜合所得稅之各類所得資料查無收入或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以基本工資(目前每月為17,280元)設算。
八、
問:
承上題,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係依基本工資設算,「工作能力」如何界定?
答:
所謂「工作能力」界定範圍係指16歲以上,未滿65歲者。但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視為無工作能力,不須以基本工資設算其收入:(列入分母計算人口數;分子以實際收入計算,未有收入者,不須以每月17,280元計算。)
(一)
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之學生,且持有學校發給之有效在學之學生證(但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生除外)。
(二)
持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
經健保局核定為重大傷病或最近1個月內公立醫療構或合格醫院所開具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之罹患嚴重傷(病)者。
(四)
持經法院核發之受禁治產宣告裁定書者。
九、
問:
符合資格的保險對象可獲得若干健保費補助?
答:
補助標準分為2級,說明如下:
(一)
第一級:補助自付保險費1/2(如以在公所加保之保險對象為例,每人每月應繳自付健保費659元,補助1/2,其受補助健保費為330元,自付保險費為329元)。
(二)
第二級:補助自付保險費1/4(如以在公所加保保險對象為例,每人每月應繳自付健保費659元,補助1/4,其受補助健保費為165元,自付保險費為494元)。
十、
問:
民眾如何申請補助及申請方式?
答:
(一)
自98年5月15日起健保局所屬各地分局及聯絡辦公室將提供申請表件供民眾索取或自該日起自健保局網站(www.nhi.gov.tw)下載申請表件。
(二)
如民眾因辦理國民年金保險費補助,已通過縣市政府核定符合資格者,為免民眾重複申請,造成重複認定,健保局將洽請內政部定期提供經由縣市政府(或各鄉、鎮、市、區公所)認定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資料,主動辦理後續健保費補助事宜,民眾不須再向健保局提出申請。健保局各分局將主動寄發通知函,通知受補助民眾知悉。
(三)
至非屬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請其填寫「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申請表」及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健保局各分局及聯絡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健保局各分局審核認定後,將寄發核定結果通知函。
十一、
問:
補助對象為何?
答:
(一)
經認定符合補助資格者,如係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時,除補助本人外,依附其投保之眷屬全數納入補助範圍。
(二)
經認定符合補助資格者,如係以眷屬身分投保者,僅補助其本人。
十二、
問:
補助期間為何?
答:
(一)
如民眾係於98年6月1日前申請並經認定符合補助資格者,自98年6月開始補助,如係於98年6月1日以後申請並經審核符合資格者,則自申請當月開始補助。
(二)
其補助期間參照國民年金法相關規定為2年,屆期應重新辦理資格認定;惟於補助期間如喪失資格即停止補助。
十三、
問:
承上題,所謂16歲以上,未滿65歲如何計算?
答:
依民法第124條第1項規定,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例如82年5月15日出生者在98年5月15日滿16歲,而33年8月20日出生者在98年8月19日以前為未滿65歲。
十四、
問:
民眾向本局申請家庭總收入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資格認定,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
答:
(一)
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申請表。(向健保局索取)
(二)
申請人及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
(三)
申請人之全家人口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3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全家人口若屬不同戶籍者,應全部檢附。)
(四)
向國稅局各地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全家人口之每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
其他證明文件,舉例說明如下:
1.
在台灣地區没有取得工作權之外籍或大陸地區配偶:應檢附居留證(例如大陸配偶持有團聚、依親居留(未取得工作許可者)之台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者不得在台工作,其餘非該等事由之居留證明文件皆可在台工作)。
2.
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應檢附證明文件:
(1)
檢檢附載有結婚記事之戶籍證明文件。
(2)
無扶養能力之證明如低收入戶證明、身心障礙手冊、醫院出具之嚴重傷(病)證明、失業認定證明等。
3.
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者:應檢附報案未尋獲之證明。
十五、
問:
已申請外籍配偶設籍前保險費補助者可否一併享有菸品健康福利捐保險費補助?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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