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99)年起,個人投資由銀行及證券商發行的結構型商品收益,
一律要按10%稅率分離課稅,不必再合併個人綜合所得的累進稅率計算稅負。
受到分離課稅所得免再合併申報影響,銀行及證券商發行如組合式存款、
透過指定用途信託資金代銷的海外連動債等結構型商品,
明年起也不再享有利息所得27萬元免稅,且其連結商品如屬境外收益,
不但沒有免稅優惠,也不適用最低稅負海外所得逾100萬元才課稅的門檻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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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指出,個人投資於結構型商品的收益,應在交易完結時,
依據契約期間產生的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做為所得額,
按10%稅率繳稅。個人投資者適用的所得稅累進稅率若低於10%者,
分離課稅後,投資結構型商品稅負將加重。
財部已將結構型商品課稅原則明訂在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規定投資人購買證券商或銀行承作結構型商品,
其交易完結日落在明年1月1日以後者,均適用分離課稅,
所謂「交易完結」包括契約提前解約或到期結算。
契約期間產生收益,則涵蓋契約結算前獲配收益,提前解約金與到期結算金在內。
這項分離課稅範圍,並不包涵由信託業或保險公司、
投信業等發行的如指定用途信託資金方式代銷的海外連動債、
投資型保單與保本型基金。 財政部解釋,依據行政院金管會的定義,
非屬銀行及證券商發行者,市場雖將之統稱為結構型商品,
但性質與主管機關定義的結構型商品不同,因此不適用分離課稅。
其中投資型保單的收益,要視其連結商品各別課徵所得稅;
適格性保單(即保障大於投資)的保險給付則可免徵遺產稅。
結構型商品主要是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及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組合性交易,
財政部指出,在今年底之前,結構型商品是依據其連結商品產生的收益性質,
各自徵免所得稅。
以銀行發行的組合式存款為例,其固定收益為銀行存款利息,
財政部說,依據稅法規定,銀行存款利息享有27萬元免稅優惠,
逾27萬元以上部分才要合併其他所得課稅;組合式存款中連結選擇權的商品交易所得,
則屬財產交易性質,需合併個人年度綜合所得課稅。 (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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