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經營的是社會福利事業,關係社會民眾的福利與保障。凡是在台灣境內開設保險公司,都需向財政部申請設立
且需受保險法的規範當保戶繳了保費之後,保險公司需依規範分別提撥各項資金,及嚴守相關法令,
並且再透過『再保公司』分散風險,以最佳安全方式,維護社會大眾之權益。

 政府訂定這麼多的法律關卡來保護客戶的權益,尤其壽險公司虧損40%就要現金增資,以避免倒閉,所以把錢放在保險公司,

資金的安全性問題可以說比一般銀行還要安全(銀行的中央存保只有150萬的保障)

在法規部分不管是政府的規定或是保險公司自己的內部控制,都有層層關卡保護消費者,不但有繳交保證金,

提列保險安定基金以外,對於保險公司營運的內部法規都有相當完善的規定,客戶的風險由各家保險公司承擔。

保險公司的風險則由世界級的再保公司來承擔。,以下的條文是相關的法條,可以給大家參考。


相關法規

※ 保證金之存繳 § 保險法141~ 142條規定
每一家保險公司要申請設立時,資本額最少為20億元。
保險法第
141條:保險業應按資本或基金實收資本總額15%,繳存保證金於國庫。
保險法第
142條:該保證金非俟宣告停業依法完成清算,不予發還。

※ 安定基金之設置 § 保險法 143條規定
保險法143條之1 安定基金之設置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應分別提撥資金,設置安定基金。
《註》壽險要提撥總保費的千分之一,做為安定基金,總額為
40億元。
被保險人未獲得清償部分得向安定基金求償。

※ 責任準備金之存放

保險公司每向保戶收取100元保費,必須提存15元放在國庫,不得動用。
客戶投保壽險時,保險公司要提存責任準備金。
保險法第
124條:人壽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保險人(保險公司)為被保險人所提存之責任保險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保險公司內部控制部分


※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比例及限制 § 保險法 146條規定


保險業資金之運用,除存款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購買有價證券。
(不得超過總資金之35)
 二、購買不動產。
(不得超過總資金之19%,自用不動產不得超過業主權益之總額)
 三、放款。
(不得超過總資金之35)
 四、辦理主管機關核准之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
 五、國外投資。
(不得超過總資金之5%)
 前項所稱資金,包括業主權益及各種責任準備金。

※ 檢查業務 § 保險法 148149條規定


保險法148 檢查業務 .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保險業之營業及資產負債,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
保險法
149 違背法令的處分
 保險業經營業務,有違背法令之情事者,主管機關應依其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限期改正。

 二、限制其營業範圍或新契約額。
 三、命另補足資本或增資。
保險業不遵行上項處分或不依第
143條增資補足者,主管機關應依情節,分別為下列處分:
 一、派員監理。
 二、撤換其負責人或其他有關人員。
 三、限期改組。
 四、命令停業或解散。
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員負責,其費用由受檢查之保險業負擔

※ 限期增資 § 保險法 143條規定


每一年公司資產減除負債之餘額(淨值),不得低於規定之保證金的3倍(實收資本額的45%),未達此標準時,財政部應命其於期限內,以現金增資補足。若未在規定期限內補足,則更換董事長。


※ 無限清償責任 § 保險法 153條規定
保險法153 負責人之責任
保險公司違反保險法令經營業務,致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其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總
經理及負責決定該項
業務之經理,對司之債權人應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上項責任,於各該負責人卸職登記之日起滿三年解除。

*禁止財產轉移,交付或設定他項權利,限製出境


※ 新增RBC制度 (風險資本額制度) 保險法第143-4條規定

美國對保險公司採取RBC制度,算出'資本適足率' 作為保險業之法定制度來監理保險公司的財務安全;而台灣立法院已經三讀通過,比照美國此制度以利監督未來保險公司的財務營運。


*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不得低於200 %

透過再保公司分散風險

 

政府訂定這麼多的層層法律關卡,來保護客戶的權益

(尤其壽險公司虧損40%就要現金增資,以避免倒閉)

所以將錢存放保險公司,資金的安全性沒問題可以說比銀行還安全

(銀行只有存款保險150萬保護)。

金管會6日才宣佈將存款保險最高保額由新台幣150萬元提高為300萬元

並至98年12月31日止


但要提醒保險公司雖受到主管機關嚴格的監督與管理,但保險業經營不善倒閉也是有可能的,

且保戶的權益也可能會受到某種程度的影響,而安定基金的功能也會因累積數額的不足與被動用的情況而打折扣。

所以消費者投保時慎選保險公司還是有必要的。但可知道的是至少資金放在保險公司會比放銀行安全的多。

客戶的風險由各家保險公司承擔。
保險公司的風險則由世界級的再保公司來承擔。
台灣 中央再保公司(Taiwan Re.
德國 慕尼黑再保公司(Munich Re.
瑞士 再保公司(Swiss Re.
德商 環球格寧再保公司(Gerling Global Re.
美國 再保公司(Reinsurance Group America Re.

【說 明】

(1)保險公司沒有『倒閉』這兩個字!
  壽險公司經營不善,最嚴重情況為:
  1.撤換負責人:老闆換人,保戶權益不受影響!
  2.改組:由其他財團接手經營,保戶權益不會有損失!
  3.停業或解散:保險契約強制栘轉其他保險公司承接,或由安定基金償付。
保戶權益全不會縮水!

 
(2)法令:保險法、保險法施行細則、保險業管理辦法。

            監督:財政部保險司、中央銀行金融檢查處。

再保:國內外各大再保公司,共同分攤承保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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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rol021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