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司無故資遣者,得懂得爭取權益。」台中商銀2名資深員工
不滿公司以不適任為由資遣,因此提告,法官認為,2人考績幾乎年年甲等,
銀行卻在同期資遣大批年資超過15年的員工後,又大量進新職員,
顯然是要節省人事成本,判2員工勝訴,銀行須按月給付2人原薪,
直到回任原職。本案仍可上訴。
被資遣的黃、連員工,年資分別為21、18年,原打算在台中商銀服務到退休,
不料,去年銀行人事精簡,今年3月即以不適任為由資遣,
他們認為公司剝奪他們工作權,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
台中商銀表示,兩人專業知識不足、未能拓展業務、學習態度消極、
工作績效不彰,先前曾給兩人1個月時間接受單位輔導,但2人並未改善,
才依規定終止僱傭關係,通知領取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法官查出,台中商銀自去年元月至今年3月,共資遣年資15年以上員工達119人,
同一期間卻僱用新進人員達283人,明顯是銀行考量人事成本,
做出人事汰換,藉此節省成本。
黃、連除各1年考績乙等外,其餘均為甲等以上,
且銀行未有足夠依據證明2人不適任,因此認定雙方僱傭關係存在,
銀行得從4月起,按月給付2人各5萬餘元薪資,直到2人回原職位工作。
【聯合報/記者熊迺群報導/200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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