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文
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意即金融業不能像訓練海豚表演一樣,「一跳上來,就給他魚吃」,
理專一賣商品,就發給獎金,完全不顧未來的可能風險。
金融海嘯滿周年,金管會提出金融服務業法草案,納入「海豚條款」,
明訂金融商品銷售人員獎金訂定須考量未來風險,並仿照英國,
建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成立專責機構保護小額投資人權益。
這是我國首度針對股票、期貨以外的金融商品投資,立法訂定爭議處理機制。
金融業者將來可能須繳交相關費用,做為爭議案件的處理經費來源。
對自己的過去,一笑置之;對於現在,笑容可掬;對於未來,請微笑以待。
carol021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