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賺的差額要課稅,賠的差額不能列損失?
員工認購公司現金增資股要課稅

 

文◎郭元祈

如果去年你有認購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的股票,那就要特別注意了,從今年開始,員工認購公司現金增資股,也要課稅了。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必須保留一定成數供員工認購,由於實務上,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現金增資認購價與市價之間會有一定的差距,

以吸引員工認購,現在這項市值與認購價的差額要課稅了。

財政部規定,員工認購現金增資股可處分日的時價

(這常指員工拿到股票時的市價)超過認購價格的差額,

就須認定屬於員工的「其他所得」,

必須在可處分日的年度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

而且更妙的是,當可處分日的股票時價低於員工的現金增資認購價格,

則其中的差額不得列為損失,此時,員工認購現金增資股的所得,

只能以零元計算,換句話說,就是稅捐機關認定,

員工認購現金增資股只能有所得不能有損失。

可處分日市價大於認購價 差額要課稅


例如,何先生是甲公司員工,並認購甲公司發行的現金增資股1000股,

認購價是每股20元,股票可處分日的時價是每股30元,

則何先生在報稅時,就要列報參與認購甲公司股票

的1萬元其他所得〔(30-20)×1000〕。

但如果何先生以每股20元認購甲公司股票,

取得股票的可處分日的時價只有15元,等於實際上,

何先生認購甲公司股票每股虧了5元,一共虧了5000元,

但此時稅捐機關不承認這筆損失,

何先生認購甲公司股票只能申報的其他所得為0,至於損失則不可扣抵。

至於前述股票的「可處分日」,該如何定義呢?

可處分日的認定有四種情形

大致上分為四種,第一種是股票採帳簿劃撥方式配發,

就是股票撥入集保帳戶的日期;

第二種是公司或代理機構依規定交付股票日;

第三種是公司在配發股票前,先交付新股權利證書或股款繳納憑證,

則為憑證撥入集保帳戶日或交付日;
第四種則是公司限制員工認購的股票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

期限屆滿隔天就是可處分日。

財稅官員解釋說,可處分日的「時價」是指可處分日的收盤價,

若可處分日沒有交易價格,則以可處分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的收盤價。

如果是興櫃股票、未上市或未上櫃的公開發行股票及非公開發行股票,

則可處分日的時價,就是以可處分日的前一年內最近一期

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報每股淨值;若可處分日的前一年內

沒有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財報,就以可處分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每股淨值來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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